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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及解读

添加日期:2022-03-25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新政解读及风险提示
一、期限: 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
二、只针对小规模纳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三、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一律免交增值税,无之前季度45万以内免税额度。
四、开票税率栏,不选0税率,直接选:免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不得免税,开专票税率为3%。
六、征收率为5%的业务,比如不动产出租,不享受。
七、免的是增值税,所得税正常缴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税负5%。
八、注意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得超过500万,超过了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政策
九、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免税,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免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